1988年,建设部明确提出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并开始试点,199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监理制度在全国推行。
(一)建设监理的概念
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依法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经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单位)作为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对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发挥投资效益、发展建筑业的生产能力等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不同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需求与供给(技术服务)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建设监理实施的前提。
(二)建设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的依据如下:
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三)建设监理的范围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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