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火灾燃烧原理
第一节燃烧的概念和分类
二、燃烧的分类
任何事物的分类都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不同的前提条件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不同的分类方法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燃烧的分类也是如此,按不同的前提条件通常有以下几种。
1.按引燃方式分
(1)点燃。指通过外部的激发能源引起的燃烧。它是火源接近可燃物质,从局部开始引燃,然后开始传播的燃烧现象。物质由外界引燃源的作用而引发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引燃温度,其单位用“℃”表示,简称燃点。点燃按引燃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局部引燃和整体引燃两种。如人们用打火机点燃烟头,用电打火点燃灶具燃气等都属于局部引燃;而熬炼沥青、石蜡、松香等易熔点固体时温度超过了引燃温度的燃烧就属于整体引燃。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有人把由于加热、烘烤、熬炼、热处理或者由于摩擦热、辐射热、压缩热、化学反应热的作用而引发的燃烧归入受热自燃一类,这是不对的。因为这类燃烧虽然不是靠明火的直接作用而引发,但它仍然是由外界热源引发的,而外界的热源就是其引燃源,故这类燃烧也应属于点燃。
(2)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着火源作用的条件下,物质靠本身内部的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而发生的自动燃烧现象。其特点是靠物质本身内部的变化提供能量。物质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其单位用“℃”表示。
2.按燃烧时可燃物的状态分
(1)气相燃烧。指燃烧时可燃物和氧化剂均为气相的燃烧。气相燃烧是一种常见的燃烧形式。如汽油、酒精、丙烷、石蜡等的燃烧都属于气相燃烧。实质上,凡是有火焰的燃烧均为气相燃烧。
(2)固相燃烧。指燃烧进行时可燃物为固相的燃烧。固相燃烧又称表面燃烧。如木炭、镁条、焦炭的燃烧就属于此类。只有固体可燃物才能发生此类燃烧,但并不是所有固体的燃烧都属于固相燃烧。对于固体在熔化、蒸发、分解阶段的燃烧(如木材)仍属于气相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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