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历史沿革
1.1 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市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下岗或待岗职工,城市贫困问题开始被人们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我国政府制定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政府开始救助贫困人口,确认贫困人口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按照该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一类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该条例基本生活项目中没有包括医疗问题,因此,各地相应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并没有明确的将贫困人口的医疗需求考虑在内。
走在改革前沿的上海、广州、北京、大连等城市首先体会到了社会经济改革带来的医疗救助需求。为了缓解广大下岗、待岗职工的生活和就医困难,上海市于1990年实施了《贫困市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开始对传统救济对象给予专门的医疗困难补助,并在1997年开始投入专项资金,对城市居民特困家庭开展医疗救助活动,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大连市则在1996年出台了《城乡特困家庭医疗费用减免办法》,规定全市部分社会医疗机构要向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开始了城市医疗救助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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