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学评估与督导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渊源
中国海洋大学(本书简称海大)的教学评估与督导工作持续发展到今天,具有广阔的历史发展背景和深刻的教育思想渊源。总体来讲,离不开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宏观背景,离不开国家对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视与颁布的相关教育教学评估政策的鼎力支持,也与世界范围内普遍重视高等教育质量并加强教学评估的国际背景息息相关。
第一节 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主题:质量提升与评估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高等教育进入了以提高质量为中心目标的时代。
“美国高质量高等教育研究小组”在1984发表的研究报告《投身学习:发挥美国高等教育的潜力》,提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有三个重要条件:一是学生投入学习;二是严格要求;三是评价与反馈。特别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提出了要求,“由于目前许多美国人所受教育还不足以发挥其潜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就要扩大,所占人口比例也要不断增加”,“但是倘若学院,社区学院和大学不能向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专业计划,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再多也是没有意义的。真正的平等要求全体美国公民都能接受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法国1984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也强调:“法国政府认为,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是提高教育质量。”如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则更是直截了当提出:“发展大规模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将成为今后的主要挑战。”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将质量问题列为新世纪高等教育三大指导思想之一。
世界各国也纷纷加强了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美国不仅在1996年建立了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CHEA),而且还建立起各种专业鉴定委员会以及高等教育评估和认证机构,以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评估和监督。认证机构可分为全国性认证机构、地区性认证机构和专门职业性认证机构三种,共有11所全国性认证机构;全美划分为新英格兰、中部各州、中北部、南部、西部、西北部等6个地区的地区性认证机构;61个主要对高等学校内各学科领域的专业(program)或学院(sch001)进行认证,也包括对单一学科的高等学校进行认证的专门职业性认证机构。不同认证机构之间所使用的认证标准不同,这正好因应了美国高等教育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发展特征,从而保障了美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
澳大利亚建立了联邦政府、州与地方政府、大学、大学质量保证署(AUQA)以及澳大利亚学历资格评定框架署(AQF)五位一体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各方职能明确,既合作又分工。联邦政府负责向大学提供资金,公开大学报告,以此促进大学质量,大学要向联邦政府提供质量保证计划和研究计划。州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大学的资格认定。大学负责自身的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大学质量保证署(AUQA)负责开展外部质量检查,并提供最终的检查报告。学历资格评定框架署(AQF)负责大学的注册与学位的颁发。在这五个主体中,2000年大学质量保证署(AUQA)的成立尤为引人注目,它标志着澳大利亚新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制的全面建立。
英国高等教育之所以经久不衰并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和效仿,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质量保障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经历了从大学自控到强化外部控制,再到以大学自控为主、内外结合的演变过程,体现了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自身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1997年,由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和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合作成立的一个独立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QAA),向英国高校提供质量保障服务,保护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政府提供高等教育决策依据。QAA的成立及其运作,特别是2003年后,以强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是院校自己的责任,QAA评估的重点不是直接评估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而是评估高等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有效性的“院校审查”为主的评估方式的确立,在英国高校大受欢迎,成效显著。
日本在20世纪晚期建立了大学鉴定协会(JUAA);等等。
不仅如此,国外许多大学还建立了大学内部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与保障体系,重点放在课程与专业的评估上,以此来保证大学教育的整体质量。
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域外高等教育评估的思想与理念,以及大学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等都不断地渗入我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与大学内部的质量保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许多教育期刊陆续译介了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教育评价的文章及专著,如加拿大梅森的《教育与评价》,台湾李聪明的《教育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等;邀请外国教育评价专家来中国讲学,如l983年9月,教育部邀请“国际教育成就评价协会”(简称IEA)时任主席胡森及世界银行高级专员、教育评价专家海德曼等人来我国讲学。他们作了《当前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与评价》等报告。这些活动全面介绍了世界教育的动向、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教育评价研究与实践活动的动态,加强了中国同国外教育评价界的联系和交流。这一年我国还宣布参加IEA,并于1984年1月正式签署了入会文件。
与此同时,教育部指定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建立“中国国际教育成就评价中心”,并参加第二次IEA科学研究(简称SISS)活动,开展了大规模的现状调查评价。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中国在系统引进和学习国外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教育评价实践活动在全国有组织地展开。教育评价研究的对内与对外交流活动得到进一步加强,并且发展到与国外专家共同研究和探讨教育评价问题,出版和发表了一批著作和论文,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体系。
时至今日,无论是国家实施的教育评估,或是中介评估机构实施的评估,还是大学校内自我评估,都出现了与国外“接轨”的趋势。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
学校评估的发展历程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20多年来,已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评估制度框架,从而为高等学校评估的探索与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高等教育评估法规建设渐成系统并日益完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0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系统的专门性高等教育评估政策文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评估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1994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启动以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法规文件,如1995年《首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办法》、199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等。从1997年起,教育部还陆续出台了综合大学、工业、农林、医药、政法、财经、外语、师范类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和优秀评价方案。这些政策文件对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还在其他一些教育法规中制定专门的条款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予以强调。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评估工作在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这些政策条款较好地促进和保证了教育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组织评估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中介评估应运而生
就政府评估而言,目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社会科学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科学技术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等均负有开展高等教育某项评估的职责。如发展规划司负责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高教司负责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社会科学司负责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科技司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研究生教育评估;成立于2004年8月的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则具有组织和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和专业评估,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组织评估培训,履行质量监控等行政职能。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我国出现了一些准官方的事业性中介评估机构。如1993年成立的北京高等学校教育质量评议中心,1996年成立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2000年改名为“上海市教育评估院”),1997年成立的江苏教育评估院,1999年成立的辽宁省教育评估事务所,2000年成立的广东省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2003年成立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十余家。这些事业性评估机构受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了一系列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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