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修订后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将融资租赁业务扩展到不动产。至此,融资租赁包括三项业务:(1)动产租赁业务,适用于具有动产性质的机器设备等资产,租赁期限是根据设备经济寿命长短而确定的,大多数在3至5年之间。(2)不动产租赁业务,适用于具有不动产性质的生产性资产,其成本较高,租期较长,多在15-20年之间。(3)工业融资业务,适用于成本极高的整套工业设施和商业设施。
(2)将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并进行管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规定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企业,应遵循有关银行和与银行相关行业(金融业)的管理和组织规定,适用1941年6月13日补充法第27条规定的“金融企业和机构”。法国将融资租赁企业视为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在金融组织名册上登记或由全国信贷理事会作为金融机构注册,任何人未取得许可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都将被处以刑事处罚。自1984年起,融资租
赁公司隶属《法国银行法》(1984年1月24日发布)管辖。申请注册时须提交文件明确说明下列事项:(1)名称,包括商号名;(2)地址;(3)公司法律结构;(4)两位负责人的姓名;(5)董事会成员名单,特别要求无犯罪记录;(6)业务品种、经营规划;(7)目标客户;(8)融资渠道;(9)雇员数量;(10)预计未来三年的资产平衡表等。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成为金融机构协会(ASF)的会员并接受全国信贷理事会的监管。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是法兰西银行下设的全国信贷理事会。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遵守管理规则,自有资金和资本总额是否相关联,是否进行了令人满意的风险分配等。法国的融资租赁只能由金融机构从事,获得专门的金融执照。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最低资本金要求220万欧元(银行要求500万欧元),又如偿付比率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偿付比率(Solvency Ratio)和风险比率(Risk Coverage Ratio),偿付比率要求资本(及自有资金)与长期资产的比例为:10,风险比率要求资本(及自有资金)与总计发生的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少于1:20。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业务范围和领导机构方面的变化必须经全国信贷理事会的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呈报其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报表,并将任何影响资本总额和资本分配的变化通知全国信贷理事会。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向法兰西银行提交一份主要收费情况作备案,法兰西银行还可以通过控制性准备金的方式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管理。该法还要求公布融资租赁业务和会计情况。该法细则明确了国家信贷理事会认可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企业,规定了租赁公司使用资金的限度、信贷限度,还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建立法定储备。融资租赁合同需在民事法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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