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对收购主体合法幽的保障
由于MBO本身的敏感性,使得管理层通常不愿意直接出面参与公司的收购。利用信托关系,可以由管理层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约,委托信托公司出面收购公司股票。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必须对信托事项保密,不能向外界透露委托人、受益人和所处理的信托事项,从而在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中不会出现实际的委托人的信息,从而有利于隐藏管理层收购的真实意图。
另外信托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法律上缺陷,基于信托事项投资,而不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没有投资比例的限制。对于采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收购的情况,信托可以接受员工的委托成立员工持股信托来实施收购,不存在法律漏洞。
2.信托对融资来源合法性的保障
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金信托的方式为MBO筹集资金。因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具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单独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和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实际上无论是单独资金信托还是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一个金融中介,介入了原有民间借贷的过程,给这种借贷活动提供了合法的要素,使得原有的违规借贷行为纳入了合规的借贷行为之中。尽管借贷的合同是在信托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但信托公司只要基于委托人的利益,按照“专业、谨慎”的原则运作信托资金,最终的贷款风险仍然是借贷双方来承担。信托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收取管理费用而不用承担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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