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银行业体系中的不良货款<br> (二)不良贷款的定义<br> 《贷款通则》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不良贷款”的定义是描述性的: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对各类贷款的含义分别进行了解释,并给出了判断标准。财政部200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表述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其实质就是不良贷款,并要求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显然,上述定义也都是管理与实务层面的概念,不是对不良贷款的性质及内涵、外延做出的学术上的界定。<br>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工作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将“不良资产”、“不良债权”、“不良贷款”等词目混用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现在的资产结构模式下,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理论角度讲,“不良资产”、“不良债权”、“不良贷款”是具有不同内涵的三个范畴。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商业银行的资产包括国外资产、储备资产、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对政府的债权、对居民和企业的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其中,债权指后四项,而贷款仅指债权中以货币信贷形式表现出来的一部分。同时,从会计学意义上,必然存在着不良资产大于不良债权,不良债权大于不良贷款的逻辑关系。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集中,加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约束,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货款这一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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