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农村建设是公共财政职责所在。公共财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作用。同时,公共财政还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规范性等本质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和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及本质特征,决定了公共财政必须按照党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包括基本要求、基本方略、基本判断、基本方针在内的总体战略部署,自觉地站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全局的高度,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向重点支持农业、重点支持农村、重点让农民受益转变,既大幅度增加财政投人,让公共财政阳光逐步照耀农村;又着力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调动社会资金投向“三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近几年来,紧紧围绕“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公共财政的阳光越来越多地照耀着农村。一是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如取消了面向“三农”的各种收费,减免了涉及“三农”的有关税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二是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促进农民收入。通过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积极推进“三补贴”等惠农政策,在支持生态建设中实施直补农民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使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强度显著增强。三是支出结构得到改善,农村社会发展中的短腿问题得到缓解。通过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使农村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有效缓解。通过上述举措,促进了粮食生产实现恢复性增长,农民增收扭转多年低速徘徊局面,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奠定了基础,也为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摸索了一些办法。同时,财政支农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需要注意解决的问题。比如,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保障力度仍需加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支持农村反贫困的任务仍很艰巨;部分县乡财政仍较困难;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从财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方面着力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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