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界定
1.国际上对非税收入的认定
在国际上,通常将政府收入分为经常性收入、资本收入和赠与收入三大类。其中,经常性收入又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因此,非税收入通常是政府经常性收入中的一个概念。
世界银行认为,经常性非税收入是政府为公共目的而取得的无须偿还的收入,如罚款、管理费、政府财产经营收入等,以及政府以外的单位自愿和无偿地向政府支付的款项等。经常性非税收入不包括政府间拨款、借款、前期贷款收回以及固定资产、股票、土地、无形资产的售卖变现收入,也不包括来自非政府部门的以资本形成为目的的赠与收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界定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是以是否具有对应的补偿性作为标准的。根据经合组织对税与费的分类,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所征收的公共收入可以认定是税收:①政府征收的收入大大超过其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成本;②费用的缴纳者并非是直接受益者;③政府并不根据所征收的收入份额提供给费用缴纳者任何特殊服务;④即使只有付费人受益,但每个付费人并非必须按其所付的份额得到相应比例的收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是目前世界上运用最为广泛的政府收入统计体系,它对于非税收入的界定与世界银行的定义基本一致,即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在税收之外取得的收入,它包括因公共目的而获得的不需要归还的补偿性收入以及非政府单位自愿和无偿向政府支付的款项,具体包括经营和资产收益、罚款收入、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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