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责任政府首先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观点是:政府是必要的,又是有限的;市场经济有可能失败,但政府干预不当,也会失败,因此,政府的职能和范围必须是有限的。”①也就是说,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无限政府和全能政府必然是无能政府,也是一个不负责的政府。只有职能有限和权利有限的政府才能成为一个责任政府。而有限政府是一个“规模、职能、权利和行为发生都要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的政府”。②由此,有限政府又必须是一个法治政府,必须是一个守法的政府,遵守法律成为现代责任政府的根本。有限的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和其行政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政府负债风险控制而言,政府负债一部分是依照法律合同而确认的支出责任,具有确定性;一部分是因道义而确认的支出责任,不具有严格的确定性。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道义责任都是政府应所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应尽的职责,关系到财政可持续性、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稳定。为了减轻政府负债,一方面必须强调法治,以遏制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的举债行为,减少因超越法律而造成的负债(如地方政府违法担保、违法发行债券,违法借款等);减少政府违反法律涉及诉讼和仲裁而败诉时承担赔偿责任而形成的政府负债。另一方面必须尽其责任通过长期政策、制度安排等手段有效控制政府负责规模,控制政府负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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