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节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问题研究
五、独立董事的职权问题
(一)独立董事职权应根据需要由立法程序增减和公司章程增加
独立董事由于具有非管理层股东身份、自身并非大中股东的身份,以及自身不是公司雇员的特殊身份,获得了非管理层股东很高的信任,非管理层投资者对其期望值也很高,各国立法机构在立法中对独立董事都赋予明确的、迥然不同于普通董事的职权,例如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否决权、对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提名权、对公司高管的薪酬制定权、对公司重大决议的一票否决权等。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由公司法肯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中国证监会规定了独立董事具体的行为规范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各自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运作也不断提出具体的要求。从这个层面看,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中成文的东西正在日益完善,但是还有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还需要监管部门及时根据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补充规范。
除了立法机构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予以规定外,公司章程也可对独立董事的职权有所规定。应当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定职权是不可修改和减少的,在公司法范畴中这些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不得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法减少或者限制独立董事的职权。但是,可根据本公司的需要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职权,或者在与独立董事事务所订立的聘请独立董事合同中细化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明确其权利范围。
独立董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治理的需要可能会有许多,但最重要的应有两个:一票否决权和临时提案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