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延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山东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首倡提出了第三形态股份公司概念,并将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股份公司划分为三种形态,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务工作指导作用;作为天银所境外红筹上市业务的开拓者,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发现了职工股的价值内涵并提炼了发现职工股价值的工具——民事信托机制,在将第三形态股份公司概念、职工股价值、民事信托机制和境外证券市场对接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和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型,在带领境外上市工作团队工作的过程中,策划并创作出本书的提纲以及确定每个章节的内容和附录资料,同时发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特点,写作完成了本书,既是本书的始作俑者和策划者及全书统稿者,又是天银所境外上市工作团队的培训者和带头人。
孙延生律师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时代撰写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主体行为研究》对于资产重组的概念、资产重组的方式和政府的作用等做了较为深入全面的归纳总结,尤其对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股权托管现象做了深刻的法律分析,上述研究成果已为监管部门编纂的惟一一部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并购指导全书《中国并购重组全析——理论实践和操作》(2004年4月出版)引用。
2006年9月,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委共同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孙延生律师针对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以及境外机构均存在很多疑惑的情况,结合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连续做了三期解读,就有关热点、难点问题做了深入浅出和较为系统的解答,已得到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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