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 资本变更对表决权的影响
变更资本时,应考虑到它可能对股东现有的表决权的影响。因而,如果可以的话,公司应采取合适的行为使不同股份的表决权所占的资本与变更前相同,并且有必要召开会议征得持有每一种股份的股东的同意(见范例70)。如果要改变不同股份的表决权和其他权利,除了召开股东大会外,有必要召开由受影响的股东参加的单独类别会议。即使某一类特别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也要召开这样的会议。若要改变某一类股份股东的权利,要征得这一类股东的同意。
10.4.9 股本的严重损失
关于公众公司的资本,有另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条款。如果一个公众公司的资产净额等于或少于股本的1/2时,董事会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见范例71),在发现这项亏空的28天内必须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目的是让股东考虑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处理这种情况,并不要求必须进行决议,仅要求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因为董事会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可能让年度股东增加此类决议。但是,在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可能的。
10.4.10 股份的溢价发行
股份的发行溢价是指股份的发行价超过股份的面值。例如,一股为50便士的股份,如果其发行价为1.6 英镑,那么50便士就是股份的票面价格,1.1 英镑就是溢价。在描述一个公司的股份资本时,仅指股票的票面价值。任何股份发行的溢价必须存入一个股份发行溢价的账户。这是对资本限制的特殊形式,即该账户的存款只能用于支付那些已经被股东足额认购的未发行的股份,以冲销公司的创设费或是满足《公司法》第130条表述的其他目的。但是,股份发行溢价的账户被看作是公司实缴资本的组成部分,而且适用于减资的条款同样适用于该账户。
应该注意,在下面情况中,《公司法》第131条和第132条对第130条的严格适用规定了一些免责条款,即在公司合并或重建时会受到股份交换的影响,并且这时发行股份是为了交换另一公司溢价发行的股份。
两个公司合并或并购公司购买第二个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时,如果目标公司90%的股份被购买,《公司法》第130条所给予的免责可以适用于第131条,该免责同时适用于被并购的目标公司。同时,这个免责也适用于目标公司中与普通股同时收购的非普通股对价股份的发行,该对价受收购公司新股发行的影响,也受未被接收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注销股份的影响。为实现这一条款的目的,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90%的股份可以包括交易发生前持有的股份及由并购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它的任何子公司或同类的子公司持有的股份。
在集团重建的情况下,当发行公司是一个子公司并且将它的股份分配给它的控股公司或一个同类的子公司以交换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而且假如转让的公司是这组公司中的一员,那么《公司法》第131条规定的救济将适用于第132条。这一组公司指的是控股公司和任何子公司。基于资产负债表上的估价,第131条或第132条给予的溢价救济则被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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