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费尔德曼是业内迄今为止知识最为渊博的律师,从融资到申报要求,凡是关于反向并购的,他无所不知。” ——查尔斯·维恩斯坦,埃森纳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包括贝克夏尔一哈萨维公司、特纳广番公司、得州仪器、坦迪公司、西方石油公司、缪瑞尔一西伯特公司.百视达公司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内的所有这些公司上市都没有通过IPO,而是选择了反向并购这种方法,即非上市公司通过购入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份而上市。
反向并购的灵活性要远胜IPO一筹。许多自身情况千差万别的公司都可以成功地运用这种技巧。反向并购的优越性在小企业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小企业往往因为不能达到投资银行严格的限制性标准而被IPO市场拒之门外。
本书专为非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以及替他们出谋划策的投资银行家、律师、咨询师和会计师而著,开创了从业务操作和法律角度阐释反向并购原理的先河。本书所探讨的主题包括:上市的优缺点,交易结构与技巧,融资,赢得市场支持,最佳(最差)实践,尽职调查,监管体系,与美国之外(尤其是中国)的公司打交道,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及10-SB表空壳。只要是对资本市场有兴趣的人都很想了解这一颇有价值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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