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主题、方法和结论
第一节 主题和研究方法
把地方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级政府)作为经济分析的对象是基于地方政府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行为主体这一基本前提,在我国地方政府的这一地位是随着改革进程而逐步确立的。研究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应从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层面进行:一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二是地方政府与所辖地区之问的关系。
在世界范围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问的权责划分可以抽象为相对独立的联邦制模式和相对集权的单一制两种模式。就单一制模式而言(如日本、韩国、中国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向地方审慎地放权已成为一种总体趋势,且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基本准则是始终如一的,即大政方针由中央政府决定;整个政府体制实行层级控制,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区域、权力大小、官员任免、奖惩均由中央政府决定或同意;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或纠正。在一些国家上述关系甚至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其宗旨是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市场体制下地方政府与所辖地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功能已被广泛地认可与接受;二是随着分工与协作规模、范围的扩大,政府经济功能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虽然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职能上存在着互补与协调的关系,但在政府功能演化的趋势上,地方政府也具有当代政府的一般特征。
在中国,体制转轨时期的制度特点决定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关系均存在着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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