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政府观念有两种:一是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全体或者多数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选择的产物,这种选择是公民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所进行的部分权利让渡。因此,政府的产生与变更应该是全体或者多数公民的自愿选择,同时政府又对每个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二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三权分立论。该理论认为国家权力结构的最佳安排应该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别设立,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使国家公共权力包括政府行政权力受到全体公民有效的监督制约,以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和腐败。从法理上看,在西方诸多政府观念中,美国的政府观念较有代表性。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联邦政府有限的权力将基于大多数选民的意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机关没有特权。美国总统林肯提出著名的“三民政府论”,即美国政府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按照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政府存在的前提是多数公民的自愿遵守,因此政府有两大特性:一是具有普遍性;二是具有强制力。
关于政府的性质与职能问题,在政府产生以后就有不同的观点争论。一般认为,历史上从国家产生以来,其政府就有三种职能:一是政治职能,即实行阶级专政和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三是经济职能,即实行经济控制与管理。在欧洲资本主义革命发生以后,由于政府在国家中的政治性质和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较之以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承担的职能完全不同,所以,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观念及其职能定位问题才真正产生。
在西方政府职能研究中,最具经典性和代表性的观点当属亚当·斯密的政府观。亚当·斯密(1776)提出了界定政府职能的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是否有利,即某种活动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回报。凡是利润能够补偿其费用支出的活动,都应该交给市场去办,政府没有必要插手。凡是利润不能补偿其费用支出而又为社会所必须的事业,才应该由政府出面兴办。二是是否廉价,即任何政府活动均需要成本支出,而这种成本又是非生产性的。政府成本就是公民承担的各种税收,非生产性即对增加社会财富没有直接的好处。因此,即使是由政府承担各种社会事业,也必须确立“廉价政府”的观念,政府成本必须最小化,以减少公民的税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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