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
调整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这里的“调整”就是“规范”、“规律”或“规定”的意思,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定的某种法律关系。①
在中国国际私法领域,学者们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②。
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Transnational Civil and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的学者认为,通常法律的调整对象都是“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例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等。只有经过法律调整之后才能够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就是为形成“法律关系”才有存在必要的。经法律调整的对象,或者说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只能是“关系”,调整之后才能形成“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也不例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已经经过民商事法律调整形成了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该观点是把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等同。因为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只有冲突法才是调整“法律”的法,它以法律选择为根本任务,调整的是各国法律已经调整了的“关系”即“法律关系”,所调整对象是“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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