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国际商事交易法
第一专题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最新发展
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背景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缘起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长处和短处。《公约》的长处主要表现为被主要贸易国家广泛接受,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起着重大作用。正是这一优势促成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事合同一般规则的尝试。同时,公约也表明了立法层面可能达到的最大程度,以及达成公约过程中的斗急,导致最后文本的众多含糊妥协的条款。这些含混不仅影响着公约进一步发挥作用,甚至增加了各国之间的纠纷,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所周知,1980年公约的通过,结束了从1929年以来持续5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缺乏统一规则的历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受法时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一开始就打算制定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统一规则。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F)就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完成的。尽管经过了数十年的努力,并未取得成功。前者参加国只有8个,即意大利、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荷兰、以色列、圣马力诺、英国。后来又有4个国家退出,只有4个国家(英国、冈比亚、圣马力诺和以色列)。后者参加国家7个,以色列没有参加后一公约。因此1968年联合国设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着手统一贸易法规则时,仍采取了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态度。可在当时又有了新情况的出现,当时的贸易大家庭中增加了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的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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