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一)武装冲突的概念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在处理与他国之间关系或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为威胁、不得使用与联合国宗旨相违背的任何其他方法或手段,侵害任何会员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这就表明,曾被认为是推行国家政策合法工具的国家战争权,完全丧失了其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然而,在实际的国际事务当中,法律意义上的战争虽然已被取缔,但是军事意义上的战争却依然存在。针对这种情况,联合国组织出台了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用以规范这种事实上存在的战争。在这些文件中,人们开始用“武装冲突”的概念来表述发生战争的事实,于是,过去常用的“战争”这一术语就逐渐为“武装冲突”所替代。
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的“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第l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问所发生的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共同第3条还规定了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应遵守的最低限度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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