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起源:殖民地时期美国的法律
导论
对大多数律师和普通人来说,殖民地时期是美国法律的黑暗时期。美国的律师面对法律问题首先考虑到的两个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报告集。美国的律师可能从未见到、未讨论过甚至也未听说过殖民地的判例和制定法。到独立战争后,美国的判例报告集才方便和易得。甚至现在,也只有零散的殖民地判例选集出版。许多殖民地制定法仅残存在古代或保留在罕见的版本中;有些制定法已经散佚。《马萨诸塞法律和自由权汇编》(1648年,直到20世纪发现了一本,这才免于佚失)是最重要的殖民地法典之一。
这么多本土传统的消失并不真正地令人惊奇。法律经常变化,而旧的法律除了对学者外基本上没用。只有收藏家和历史学家较多关心1830年的马萨诸塞法律。1648年的法律甚至是死法;约翰·亚当斯活着时,这些法律就已经少见和失去了效力。移民时期和独立后的美国俨然两个世界。沿着充满风险的陌生大陆的海岸,由牧师统治的一小批移民对法律的需求根本有别于繁忙的商业国家的需求。比较强大的社会总趋势决定着法律发展的总趋势。例如,18世纪殖民地的法律似乎在英国模式上来回摇摆。甚至在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律在某些方面也变得有点儿英国化。实际上这不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话,“英国的”是个误导的词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工所需求的法律工具,对1650年清教徒的寡头当权者不需要也没用;在殖民地的过去不会发现这些新的工具,只是从海外移植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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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纽约时报书评》
一部无比的、空前的初学者的入门书,对于富有经验的学者来说也是一部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不仅如此,它也是任何对美国法律史感兴趣的人应读的第一本书。
——《美国法律史杂志》
法官和律师将发现这部法律史特别让人增长知识、发人深思,又特别地具有可读性。
——《法律和自由》
它是所有美国人的珍品……是任何一位美国法律史学生的读物的开端和概要……这部书为美国法律史的批评和修正奠定了积极前景。未来的学者将永远感激弗里德曼教授。
——《斯坦福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