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法性原则
早期的英国殖民者带着他们的普通法来到美国,致使美国大多数州都适用普通法上的犯罪。事实上,到了l9世纪中期,普通法就已停止创设新型的犯罪,虽然美国部分州还保留着普通法上的犯罪,但是,大多数美国立法机关已经明确表示要废除普通法犯罪,并制定综合的刑法典。①其中首要的原因是普通法上的犯罪缺乏可预见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通过适用类推或者其他辖区审理案件的经验临时创设犯罪,体现了法律的不稳定性。刑法的功能不能仅仅体现为限制公民个人的行为,还应体现在限制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威性上,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行为的刑事有责性,那么代表政府行使司法职权的法官们就很难准确使用令人肃然起敬的刑法大权准确确定行为人有罪或者无辜。当司法公正的警钟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时,罪刑法定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便成为当今美国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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