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认定与保护的综合因素
案例1:惠real药公司诉自然生物制剂公司案,Wyeth v.Natural BiologiCS,Inc.,NO.03—3652,8th Cir.2005)
[案例1]:惠氏制药公司(Wyeth)(“惠氏”)对自然生物制剂公司和自然生物制剂有限责任公司(该两公司以下合并简称“生物制剂公司”)提起侵犯商业秘密之诉,称后者违反了明尼苏达州的商业秘密法(《明尼苏达州法典》325条c款1—8项,以下简称《明州法典》)。惠氏诉称生物制剂公司非法获取了惠氏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是关于研制普利马林所需的大宗天然共轨雌性激素的生产工艺,普利马林是市面上惟一的从自然途径提取的激素替代性药物(注:普利马林的主要成分是从怀孕的母马尿液中提取的共轨雌激素)。
2003年9月12 13,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生物制剂公司盗用惠氏的商业秘密,并判令生物制剂公司不得使用和传播与该商业秘密相关的任何信息。
生物制剂公司提起了上诉,诉由是:(1)惠氏公司未能维护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2)根据《明州法典》325条c款6项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惠氏公司无权提起侵犯商业秘密之诉;(3)联邦地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判令生物制剂公司无限期地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惠氏生产和销售的普利马林,是一种用于更年期不适症的药物。普利马林自1942年推向市场,一直没有任何天然替代品。惠氏公司在加拿大马尼托巴省的布兰顿生产天然共轨雌性激素,使用一种叫做“布兰顿工艺”的生产方法。
生物制剂公司由大卫·塞维兰德创立,1991年开始涉足天然共轨雌性激素生产领域。2002年3月,生物制剂公司和巴尔(Barr)实验室签订协议。
根据该协议,巴尔实验室同意购买生物制剂公司的原料,并将其制成普利马林药片。该药正在等待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的审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