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宪法
美国宪法简介
翻开《圣经》,可以窥视基督徒的灵魂深处,而美国宪法则显现出美国人和美利坚合众国的脉络。可以说,美国宪法是美国法律上的《圣经》。美国法官依照这部“天书”,受理各类案件,从国会立法到总统的性搔扰案,无一不被纳入宪法的范围。美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是美国宪法条文的延伸,尽管具体判例的重要性因其内容而异,而9位大法官则掌管着法律的天平。
一、“定律”33条
美国宪法于1787年问世,原文仅有7条,1791年至1971年期间又增加了26项修正条款。但宪法的文字从来只增不减,即使若干修正条款已经否定了前面的某些内容。宪法是根本大法,不宜变动过多,需要有其延续性和严肃性。
宪法前三条界定了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的职能,搭起三权分立的构架。第四条涉及各州间关系和公民的权利。第五条规定了制定和通过修正案的程序。第六条主要确定了宪法的地位,将其作为美国的最高法律,而且要求政府官员效忠宪法。第七条则规定,宪法生效前需由9个州通过。
修正案不过26项,保护个人权利的修正案就占了10条,统称“权利法案”。美国人崇尚个人权利。负责克林顿专案的独立检察官肯尼·斯塔尔对此也深有体会,承认美国人“民风凶悍,个人主义极强……但凡事关个人自由的重大问题,各阶层人民都会闻风而动,众志成城,大声疾呼:‘我们拼死抗争,血战到底”’。“权利法案”中专门有一条规定,“不得侵犯人民拥有、携带枪支的权利”。所以,虽然美国枪支泛滥,但政府却无能为力。
其他重要修正案包括: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修正案(1865年);要求“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以及保障全民投票权的第十五修正案(1870年)。
美国宪法常被人奉若圣明,但并非其所有内容都是智慧的结晶。美国议员也有失误的时候,而且是群体重大失误,昏昏然推出宪法第十八修正案(1919年),禁止在美国境内酿酒、贩酒或售酒。结果酒价飞涨,盗贼蜂拥,包括黑手党在内的犯罪集团也因酒的问题而乘机崛起。富有“宪政”传统的美国人民并没有借助法院宣布此条款违宪。直到1933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宪法第二十一项修正案,废止了第十八项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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