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法律渊源体系
(意)艾莲娜·马尔法蒂(Elena Malfatti)
一、 导论
在这一论述中,我试图以1984年开始生效的现行意大利其和国宪法为基础,简要地论述构成意大利的法律体制的各种法律渊源的主要特征。
意大利现行宪法是由通过普选于1946年产生的制宪会议起草和批准的。它的起草和颁布导致意大利的法律渊源体系发生了深刻的革新,这一革新不仅涉及法律规则得以产生的方式和程序(所谓法的“创制”渊源),也涉及那些为了保证法律规则的可了解性,而包含有法律规则的官方文本的文件(也就是所谓法的“认知”渊源)。
但是,这并不表明先前的意大利王国的法律体制与意大利共和国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绝对的断裂。新的法律体制并没有完全取代先前的体制,因为先前的一些旧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渊源,在共和国时代仍然有效,虽然它们必须被依据新的宪法原则来阐述和解释(对此,参见下文第二部分)。在这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某些制定法律规则的程序(例如,包含有一个宪法的法律中的规则)发生了何种改变,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在新的法律渊源体系中如何嫁接上了那些为先前的自由主义的立宪君主政体所不了解的肉容(比如说,地方性的法律渊源体系,对此参见下文第六部分)。
另外需要事先明确指出的是,分析意大利新的法律渊源体制的基本构架,可以依据两大标准。它们分别是“等级”标准和“权限”标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