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部分的联邦法律
国家杜马1994年10月21日通过
第l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下称“法典第一部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联邦法律规定有其他施行期限的除外。
第2条
以下自1995年1月1日起失效:
俄罗斯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下称“苏俄”)1964年6月11日《关于批准(苏俄民法典)的法律》批准的《苏俄民法典》序言、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和第三编“债法”和第一分编“关于债的一般规定”(《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06号;1966年第32期,第77l号;1972年第33期,第825号;1973年第51期,第1114号;1974年第51期,第1346号;1977年第6期,第129号;1987年第9期,第250号;1988年第1期,第l号,第16期,第476号;1990年第3期,第78号;《苏俄人民代表大会和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15期,第494号;《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29期,第1689号,第34期,第1966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4年6月12日《关于施行(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程序的命令》的第4条、第5条、第6条(《苏俄民法典》第79条规定的规则部分)、第7条至第13条(《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16号;1987年第9期,第250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