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条 小旅馆、酒店和机构所有人的补充性民事责任
犯罪人或者小旅馆、酒店和机构的雇员在小旅馆、酒店和机构中实施的违反内政法令或者某一普通或者特别警察条例的行为,在犯罪人未履行民事责任时,小旅馆主人、酒店主人和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对发生在他们的机构内的犯罪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小旅馆的客人事先将其物品存放在旅馆里一事告知过小旅馆主人或者其代表人,而且对小旅馆主人或者其代表人给出了应当对其物品予以照看或者警戒的可遵循的指示,小旅馆应当对居住在其房间内的客人的物品被抢或者被盗承担返还原物的补充责任。但如果抢劫犯罪人使用了针对人身的暴力或者威胁的,不用承担前述民事责任,但如果抢劫是由小旅馆的雇员实施的除外。
第103条 其他人的补充性民事责任
前条规定的补充性民事责任也适用于雇主、教师、从事任何行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当他们的佣人、学生、工人、学徒、雇员在履行他们的义务时犯重罪的,他们应当承担补充性民事责任。
第二章 民事责任的内容
第104条 民事责任的内容
本法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
1. 返还原物。
2. 损害赔偿。
3. 间接损害的补偿。
第105条 返还原物及其方式
只要可能,就必须返还原物,且必须支付由法庭针对原物的任何变质、价值减少而确定的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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