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责任有限公司
第一节
有两个成员股东以上的责任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责任有限公司
责任有限公司是指:
公司成员股东(以下简称成员)在集结的出资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各项债务及其他资产义务负责;
成员所出资的资本,只能依照本法律第三十二条 进行转让;
公司成员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公司成员人数不得超过50名;
责任有限公司不得发行股票。
责任有限公司自获发放营业登记证之日起,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十七条 执行出资和发放出资证明书
成员应当在集结期限内缴足出资的资本,如有成员未能按期缴足集结的出资资本,那么不足的部分,视为该成员对公司的债务;如果因为未能按期缴足资本而产生的损害,那么该成员应负赔偿责任。公司在法律上的代表人应在成员集结出资之日起30天内,将本条 第1款所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营业登记机关;在上述30天期限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营业登记机关,那么没有缴足资金的成员和公司法律上的代表人,应当对该资金没有缴足的部分和由于没有在期限内缴足资本而产生的各种损害负责,对公司负连带责任。
当成员缴足应当出资资本的价值时,公司将发放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具备下列各项主要内容:
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营业登记证的编号和发放日期;
公司的章程资本;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成员出资的资本和资本的价值;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发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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