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又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改为监督关系。同时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形成了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的体制。只到1979年宪法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正式规定成执行到今的双重领导体制。
中国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也仍然采取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应该说,新中国之所以要以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为理论基础,借鉴前苏联模式建立起自己的检察制度,除了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希望通过确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有效地维护高度集权的国家结构,维护国家政权,维护中央的权威。
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一样,我国的检察制度最初是以一项政治制度的面貌被推向历史舞台的,它和法院、公安制度一样,是党的政法体制的基本元素,可以有效强化国家的政治目标与政体秩序,为我国迅速实现工业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做出了历史的贡献。但同时也必然带来这么一个消极的后果,即公检法机构没有知识论上不同权力之间的逻辑区别,而只有具体职能上的不同分工。①这就为我们今天探讨检察改革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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