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大的类别(已如前述)是三部分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具体的类别划分则要依据不同的划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的标准:
1.依文书制作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下同)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称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称诉讼文书或裁判文书。以此类推还有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及监狱文书等。
2.依文书的具体功能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笔录类文书等。
3.依不同的制作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此外依文书的行文体式的不同为划分标准,还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本教材主要以制作主体的不同为划分标准分章讲授,这样既便于结合不同制作主体的法律职能来讲解各种法律文书的用途和写作要求,又符合一般的法律程序进展过程。对于某些不同制作主体共同使用的文书,则集中在一章内予以讲授,例如笔录。这样既有助于讲清楚其共同的写作要求,又可避免重复。
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沿革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和演变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深远的文化渊源和丰厚的文化遗产。尽管古代的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包含着一定的糟粕,但也必然保留着多少代人智慧的结晶和文化的精华,可供后人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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