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以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
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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