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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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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专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7633
  • 作      者:
    王福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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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民事诉讼专题研究》包括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展开、民事诉讼协同主义之引入、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之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健全、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转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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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福华,1966年12月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籍贯山东宁津县。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后至1992年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任法官,1995年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诉讼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执教于烟台大学法律系(法学院),2000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2年5月始任教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2004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0年起,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勘》、《政治与法律》等期刊上发表民事诉讼法学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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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这本是件好事——人多好做事。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与民事诉讼法走向显学过程同步,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队伍越来越庞大,研究成果开始在法学成果总量中占有很重的份额,不少有着民诉专业背景的专家在大学以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等等。如果将这些指标量化,我们完全可以断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一个勃兴时代,中国也一定是一个民诉法研究大国。大可商议的是,成果研究仅是数量的增加,这种局面不过是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一面是大量的学者在从事学术研究,一面是民诉研究视野和课题选择的贫乏。例如,先是世纪之交民诉法学界的千军万马挤上司法改革的独木桥,与诸多法理学者挤到一起搞重复性研究;当前则是一窝蜂般地去研究调解制度,以图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挖掘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法律资源。种种迹象表明,当今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驻足于对域外学术的引进、分析、借鉴阶段和对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提出建议的阶段,有独到学术见解并能产生实践效果,能创新民诉体系、创建学术流派的研究还不是太多。
    苏力教授——我在北大做硕士研究生时的班主任,曾在他的著名论文《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预言,长江三角洲地区有可能成为大陆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集中地,这着实给了我们这些置身于此的学者不小的鼓舞,但其实他的本意并非在于评价上海法学的水准,而是想说明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问没有多大的关联。对于上海法学的研究水准和研究氛围,我更同意杨东平教授关于“上海的文化只是一个不重要的地方队”的断言,沪上最优秀的学者和批评家朱大可先生对上海文化状况的剖析,也同样适用于评价这里的法学研究状况,他说:“在上海,一种强烈的规范意识在影响着每个人,个性是很难保持着它的锐利的。”法学何尝不是如此!在技术层面上敲敲打打,搞些对策研究是多数法学学者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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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题  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展开
    言词原则的程序意义在于:(1)通过言词审理,达到阐明或确定诉讼及事实关系的目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言词审理主义可发挥阐明或确定诉讼及事实关系的功能,法院可针对法律上、事实上或证据上的争点,运用言词审理加以整理,以推进诉讼进行,提高裁判之效率。(2)言词原则是法院调查证据、询问证人的手段,以此了解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及真实含义,确定其正确性、完整性、可信度,藉此发现真实。(3)言词审理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可以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在这个意义上,言词审理主义有补强辩论主义,防止突袭的功能。
    (一)言词辩论的种类及意义
    民事诉讼中,言词辩论有时也简称为辩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言词辩论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言词辩论期日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的总称。包括:(1)在言词辩论期日,法院所进行的指挥诉讼、调查证据及宣判等诉讼行为;(2)当事人实施的所有诉讼行为,具体表现为提出事实主张、陈述实体法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即便当事人不提出事实、不陈述,也是言词辩论的特殊表现形式;(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辩论,包括证人作证、鉴定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狭义的言词辩论,则指除宣判外,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言词辩论期日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我们通常提及的言词辩论即指此而言。有时言词辩论被作为更狭义的概念,仅指裁判前的辩论程序。就言词辩论的程序意义而言,以下两种学理分类较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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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题 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展开
一、言词原则
二、直接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与辩论原则

第二题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之引入
一、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概述
二、协同主义与辩论主义
三、基于我国的分析

第三题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之完善
一、概述
二、回避原因
三、回避对象
四、回避程序
五、回避后果

第四题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健全
一、概述
二、管辖的性质与种类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第五题 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转向
一、当事人陈述概述
二、当事人陈述中的问题
三、当事人陈述的正当化

第六题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与改进
一、群体诉讼制度概述
二、我国法院与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当事人与代表人诉讼制度
四、徘徊在两种利益之间的律师
五、代表人诉讼制度之替代性改革

第七题 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
一、民事诉讼送达概述
二、送达的程序价值
三、民事送达中的价值协调
四、分级送达体制展望
五、双轨送达体制之构建
六、“司法专邮”与邮寄送达的正当化

第八题 民事保全制度改革
一、民事保全制度概述
二、民事保全之程序保障
三、民事保全审理
四、程序保障之规则
五、对我国保全程序的改革设想

第九题 民事诉讼中止制度之改造
一、民事诉讼中止制度概述
二、民事诉讼中止之功能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止制度之弊端
四、诉讼中止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题 民事撤诉制度体系化建构
一、撤诉制度概述
二、高撤诉率及其原因
三、我国民事撤诉制度中的问题
四、撤诉制度中的程序利益保护
五、民事撤诉行为的多元效力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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