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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检察监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十二条 法院统一定罪
第十三条 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三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五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专门管辖
……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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