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实务篇
简述民事强制执行顺序
一、执行义务主体的顺序
人民法院执行的个案,有的被执行人为单体,没有顺位执行的问题;有的被执行人为多体,或由执行依据确定了各主体承担义务的顺位,或在执行依据中没有确定此顺位或确定顺位不明;有的则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或执行过程中,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要适时确定新的义务主体及其承担责任的顺位。从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执行义务主体的顺序可作如下排列:
(一)第一顺序被执行人
所谓第一顺序被执行人是指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并经债权人申请而应当首先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债务人,习称之为主债务人。其中的要则有二:一是须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二是须由债权人申请。通常情况下,执行依据之生效法律文书中均确定了主债务人;而债权人一般也首先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未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则执行法院不得执行之。第一顺序被执行人可划分为七类: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首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对此主债务人的确定,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均有明确的表述。如某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金利公司偿还郑州交行借款本金910万美元,利息、罚息共计44166.20美元。(二)长葛中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免除海发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显然,金利公司即为主债务人。
2.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对此连带责任人的确定,相关的法律文书中会有相应的表述,如前述的某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确定了长葛中行为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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