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纠纷及解决机制
第一节 纠纷及纠纷解决
一、纠纷
纠纷,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争执的事情”。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学意义上,纠纷(dispute)或争议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的对抗行为。纠纷的发生是主体之间矛盾激化的结果,是一定范围内主体间均衡状态的打破或秩序的破坏,是哲学中矛盾普遍性在社会中的体现。
纠纷是对秩序的破坏,对于社会的总体发展而言,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纠纷作为新的利益、观念和行为方式与既定秩序冲突的体现,在一定条件下,不仅是权利与法的发展契机,甚至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导或动力。然而,与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不同,在社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纠纷通常表现为具体的利益冲突或权利实现的障碍,是对正常秩序的破坏或局部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组。
二、纠纷的构成要素
根据法社会学的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纠纷一般应具有三个条件:第一,纠纷主体是具体而特定的行为主体(纠纷当事人);第二,纠纷形成的动机,是植根于实际生活中真正的利害关系的对立(纠纷的对象或内容);第三,双方当事人必须相互地意识到对方的行为,而实施一定相对的行为(纠纷行为)。而作为构成要素,一般可分为纠纷的基本要素和纠纷的关联要素两大部分。
(一)纠纷的基本要素
纠纷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纠纷行动和纠纷对象。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