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推定
我国法学界一般把推定区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类。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是指,当A法律规定的甲要件事实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须就较易证明的乙事实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则认为某事实因B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获得证明。法律推定的本质在于,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存在,使某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推定事实)也获得证明。
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法律推定可分为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
1.推论推定。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大陆法系学者称为“真正的法律上推定”。这种推定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如失踪达一定期限的人被推定为死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等。适用这种推定,可以减轻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且可以将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2.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直接推定。其典型例证是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和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直接推定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法院在适用该推定时不要求因推定而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任何事实,它的作用仅在于确定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因此,直接推定在本质上并非根据一事实与另一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结论,而是以推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确定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实体法规范。
(二)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对称,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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