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试行九年的基础上,根据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针对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针对上述情况,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了十届全国办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07年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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