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邻居无偿保管的物品被盗,可否要求其进行赔偿?
律师提示
委托邻居无偿保管的物品被盗时,如果保管方存在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所有人可以要求其给予赔偿。该项要求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即使是无偿保管,因保管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方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保管方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当然,由于无偿保管的保管方不收取报酬,所以可以适当减轻其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保管方的特别提醒:
邻里、亲朋之间的委托保管属于保管合同关系,虽然是无偿的,但保管方也要承担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保管方应当:1.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方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方对保管物应当尽到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2.以约定的或妥善的地点和方式保管保管物。双方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对此约定,保管方应当遵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3.不得使用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物,也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4.亲自保管保管物。保管方须亲自对保管物进行保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确有必要外不得再将保管物转托给他人保管。如果保管方在履行上述保管义务和责任的时候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可以理解为一般人在保管自己的物品时很难会出现的疏忽和过失。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管方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管方证明不了自己并非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就要对保管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管方要注意留取和收集保管物毁损原因、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保管措施、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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