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买受人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房款?
律师提示
在商品房买卖中,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并将相应的费用从剩余房款中扣除,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买受人不应以此为由拒付剩余房款。
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特别提醒: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否则,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但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例如,修复期间,买房人发生的租房费用、交通费用等。
对买受人的特别提醒: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支付房款。在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买受人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处理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不应当随意停止支付剩余房款。在开发商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此时,若有剩余房款尚未支付,则可以向开发商发出通知,要求其承担责任,在开发商未采取切实行动前,买受人可以暂时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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