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
在社会生活中,有时候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既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又涉嫌触犯刑律。对这类行为,如果对被告已经提起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一般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涉嫌犯罪,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审判事务中应采用先刑后民的方法解决,即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然后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的不同情形再来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如果公诉机关对被告提起了刑事诉讼,民事案件的原告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原来的民事诉讼由此而终结。如果侦查的结果是不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无罪或者未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法院恢复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当同一行为既涉及民事又涉及刑事时,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独立性与可分性,以及刑事诉讼能否提起、提起以后的结果如何的不确定性,在有关机关未提起刑事诉讼前,应当允许民事纠纷中的受害一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才有利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如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受害人可在启动刑事程序前,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1)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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