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实用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基本制度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确立了诉讼收费原则。但是,两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制度,也没有明确由谁来制定具体的收费办法,以及具体的收费办法以何种法规形式作出。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什么由国务院制定?
答: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诉讼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承办,四部门为此专门成立了完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整个起草工作历时近两年。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草案)》。12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一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则或者作出解释加以规定。从历史沿革来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建国至1984年的基本不收费阶段、1984年至1989年的试行收费阶段、1989年至1999年的统一收费阶段、1999年至今的调整阶段。(一)建国至1984年,我国没有统一的法院诉讼收费规则,除少数地区法院实行收费外,大部分地区法院都不收取诉讼费。收取诉讼费的地方,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准予免缴。(二)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确立了诉讼收费基本制度。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纷纷制定了各自的诉讼收费办法。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首次对全国法院诉讼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诉讼收费具体制度正式确立。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就诉讼收费问题作了近10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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