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上述案例1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其理由为:按《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即是指《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是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还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实际判处的刑期均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即使新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理由为:
第一,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实质条件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学理上,有以下两种理解: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的,或者实际宣告刑为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其他刑种或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22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宣告刑为准的,且司法解释亦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限于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如前所述,当前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均有人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建议将《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可能最高判处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所以,就目前而言,对“可能判处”可理解为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亦可包括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严重犯罪,如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确有可能被实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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