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考察
一、立法沿革
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当金融活动呈现出一定规模时,就自然产生了建立一系列金融市场秩序的需求。所以,相对于其他刑法规范的发展历史,关于规制金融领域内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出现较晚,而且其发展和完善与金融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金融诈骗罪即是如此。
(一)立法史源
我国古代始终是自然经济占居主导地位,但是自从进入阶级社会就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在从事商业和手工业。西周商业较夏商时期有显著发展,按《周礼·地官·司市》记载,当时的市场有大市、朝市、夕市三种。早晨为朝市,以商贾交易为主;午后为大市,以百姓交易为主;下午为夕市,以小贩交易为主。如果违反市场规则,要受到处罚。存在商业和手工业就证明有商品经济存在,相应的就会有金融活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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