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腐败大案的界定及其特点
(一)腐败的类型与金融腐败大案的界定
腐败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腐败有不同的划分方式。Elliott(1997)把腐败分成三类:
第一,小腐败,也称下层腐败。主要发生于私人部门与非选举公务员,特别是与低层的行政官僚发生相互作用的时候,通常涉及税收、规章、申请执照和政府福利的分配权。
第二,大腐败,也称高层腐败。主要发生在政府最高层,正是政治领袖、官僚以及私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相互作用可能产生重大腐败行为,如重大政府工程、高额政府采购、出让特许经营权等。
第三,影响介入型腐败。主要发生在被举官员、非选举公务员与私营部门之间,后者“提供贿赂”,前两者“分享贿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阿贝德(George T.Abed)、达·乌迪(Hamid R.Davoodi)的研究(2000)将转型经济时期的腐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捕获(State capture)主要指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个人、群体或企业为了其自身利益,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来影响法律、规章、法令和政府其他政策的制定,是上层腐败(Grand corruption)的重要表现形式。二是行政性腐败(Administrative corruption),主要指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为政府或非政府的参与者提供报酬,故意扭曲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主要表现为下层腐败或小腐败(Petty 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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