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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