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法学界对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论争的反思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开始对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争论进行反思,对这一争论的实质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不少学者认为,长期以来在刑法因果关系上纠缠于必然与偶然的争论对真正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并无多少实益,这种争论其实并未把握住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正确方向,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应当摆脱这种哲学色彩浓厚的无谓争论,寻找新的研究视角。
例如,有学者在1994年即通过对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之论争的回顾和分析,得出了如下几点结论性观点:(1)以严格决定的因果观为基础的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质已受到现代科学的普遍怀疑。因此,刑法中只承认必然因果关系的“唯必然因果关系说”理应对自己的真理性进行深刻的反思,至少不能满足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作为自己理论的根据,而无视现代科学的发展对传统因果观的挑战。(2)虽然我们在对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把因果关系分为“根据”与结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和“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但是,在任何一个现实的因果关系中,二者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我们只能在思维中把它们分开。(3)无论是“唯必然因果说”对刑法必然因果关系概念的表述,或者是“必然偶然因果说”对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概念的表述,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合理性,但是总体上都很难称之为科学的概念。争论之所以如此旷日持久,归根结底,在于对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观缺乏统一的、全面的、正确的认识。(4)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企图通过必然因果关系或者通过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分来解决因果关系问题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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