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收养
第一章 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理解与适用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收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同常所说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在发生继承、抚养、赡养等问题时,正常的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养子女与他(她)自己的亲身父母之间的关系随之消失。
无论是收养还是送养,最首先都应当考虑这一决定是否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且收养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双方都要平等自愿。
二、与其他相关称谓的区别
(一)与抚养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七条【亲朋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理解与适用
收养与我们经常提到的抚养、寄养、立嗣等其他概念非常相近,但在法律上却有不同的含义,对其进行必要的区分,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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