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不仅要求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且要求这些交付的标的物和提供的劳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该原则,只要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未按合同规定得到履行,都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而且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从而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在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应当为对方履行合同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方便;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应当即时受领;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联系,互相帮助,发现问题即时协商解决等。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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