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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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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法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834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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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规定,以主题快速检索为线,高效查找法律依据,以法条注释理解为辅阐释深奥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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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将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
    全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轴心,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之中、但反映的是同一个法律问题的若干关联规定,予以整理、集合,使读者能方便地一次性查找到与问题直接相关的常用法条,而不必辗转于不同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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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
    合同的生效和成立不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但两者又有一定的关系,成立是成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也就同时生效。但合同生效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标的确定和可能。只有具备这些要件合同才能生效。在当事人对合同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合同办理一定的手续时,合同的生效还必须有条件的
    实现或者期限的到来以及手续的完成才能实现。
    相关规定
    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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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主题快速检索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 【合同条 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 【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 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 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 【附条 件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 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 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 件】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凭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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