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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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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439249
  • 作      者:
    陈苇, 宋豫主编
  • 出 版 社 :
    群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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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于2005年4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成立。它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研究外国家庭法的学术机构,现任主任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本“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校内外的专家、学者以及妇联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人员,着力研究中外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妇女儿童领域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通过《家事法研究》系列丛书的出版,推出一批优秀学术研究成果,为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完善及妇女理论等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为立法机关修改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并且为司法实际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期实现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外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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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中国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所长、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家庭法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妇女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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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现行继承法进行了全方位系统的研究,不仅评析了我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各项制度的异同,而且探索了解决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的途径,并提出了颇具新意的立法设想。该书选题具有前沿性,内容丰富、材料翔实,结构严谨,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研究大陆、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继承法的论著。它创立了“一国两制”下的比较继承法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学理论研究的空白。这是一部现实性、前瞻性很强的法律专著。它的出版,对于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律,妥善解决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从而维护厂大民众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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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4.继承人继承权之丧失及被继承人的宽恕
    继承人应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如果继承人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的情形,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①这充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第六节中国四法域继承法基本原则异同
    之评析及贯彻大陆继承法基本原则的建议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四法域继承法在坚持对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实行继承权平等,充分发挥遗产的养老育幼功能,强调尊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意愿。但由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差异,四法域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保护的角,度、具体制度设计和措施上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一、中国四法域继承法基本原则异同之评析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在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方面,四法域的继承法都注意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都通过规定遗产的范围、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侵犯继承权的法律责任等多种具体制度,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但四法域相关法律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异同:
    1.保护的角度
    四法域立法的共同点是,都十分重视对继承人各自继承权的保护。但其不同点在于,澳门和台湾两地区立法还注意对共同继承人之间财产继承权益的平衡。尤其是“台湾民法典”详细地规定了各共同继承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既可以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各自的继承权。因为,对继承人之继承权的侵犯,除了他人的侵犯外也包括共同继承人之间的侵犯,继承法既要保护继承权人各自的继承权,也要注意平衡共同继承时继承人的权益。只有将两者统一结合,才能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具体制度的设计
    尽管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都注重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但对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四法域采取的具体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1)从遗产的范围看,四法域都规定,死者死亡后其个人所有的且依法可以转移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转移给遗产承受人,这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且,在遗产收归政府所有方面,四法域都规定了一些措施来保证遗产不轻易被收归政府所有。如前所述,大陆设有无主财产认领的公告程序,香港地区设有遗产申索制度,澳门地区设有检察官对不确定之利害关系人之公示传唤制度,台湾地区设有法院进行公示的催告程序,这些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有确实不存在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将遗产收归政府所有。但四地区寻找不确定的继承权人的公告时间长短不同,这就使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力度有一定的差异。公告的时间最长的是香港,权利人申索遗产权利的期限为自刊登广告之日起计5年,5年期满无人向遗产管理官申索该遗产余额,主张遗产继承,则该遗产归政府所有,因而其对继承人的继承权保护最为有力。
    但因其时间过长,有可能出现某些继承人不及时申报主张其权利。公告时间最短的是澳门,仅为30日。台湾和大陆分别为6个月和1年。我们认为,在遗产收归政府所有之前,虽寻找继承人的公告时间较长,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力度更强,但这不利于充分发挥物之效用。因此,寻找继承人的公告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以期既能保护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防止其因特殊原因错过继承机会,又能防止财产继承人久不申报其权利,妨碍及时发挥物之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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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一
序二
前言
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司法解释等的简称
第一章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中国大陆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中国澳门地区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节 中国台湾地区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继承法基本原则比较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大陆继承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中国香港地区继承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中国澳门地区继承法基本原则
第五节 中国台湾地区继承法基本原则
第六节 中国四法域继承法基本原则异同之评析及贯彻大陆继承法基本原则的建议

第三章 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大陆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制度
第三节 中国香港地区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制度
第四节 中国澳门地区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制度
第五节 中国台湾地区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制度
第六节 中国四法域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制度异同之评析及完善大陆立法的建议

第四章 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大陆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
第三节 中国香港地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
第四节 中国澳门地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
第五节 中国台湾地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
第六节 中国四法域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异同之评析及完善大陆立法的建议

第五章 继承权的丧失、恢复与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大陆继承权的丧失、恢复与保护制度
第三节 中国香港地区继承权的丧失、恢复与保护制度
第四节 中国澳门地区继承权的丧失、恢复与保护制度
第五节 中国台湾地区继承权的丧失、恢复与保护制度
第六节 中国四法域继承权的丧失、恢复及保护制度异同之评析及完善大陆立法的建议

第六章 遗产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大陆遗产制度
第三节 中国香港地区遗产制度
第四节 中国澳门地区遗产制度
第五节 中国台湾地区遗产制度
第六节 中国四法域遗产制度异同之评析及完善大陆立法的
……
第七章 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第八章 遗嘱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第九章 遗赠制度比较研究
第十章 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比较研究
第十一章 无人承受遗产制度比较研究
第十二章 中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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