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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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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73283
  • 作      者:
    刘晓军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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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热点难点案例判解(民事类):专利》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热点难点案例判解(民事类):专利》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案例分析深入。《热点难点案例判解(民事类):专利》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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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晓军,男,1975年1O月出生。1998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进入北京市尚级人民法院工作至今。1999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传统民法及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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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这套丛书的编写者,都是审判一线的庭长、副庭长,并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他们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这支优秀的编写队伍,保证了这套丛书的较高水准和较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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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  超过诉讼时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应予驳回
    四、法理析解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项基本规定,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应当说,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是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诉讼时效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就本案而言,徐某在得知某洁具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在2年之后起诉,故其起诉已超过2年期问的诉讼时效。
    (一)“得知”或“应当得知”的对象
    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地规定,“得知”和“应当得知”的只是“侵权行为”。如果权利请求人得知侵权行为后,在2年之内却无法得知侵权行为人时,如何处理?原告能起诉吗?如何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据此,权利请求人显然是无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
    在专利侵权中,这种现象其实并不少见。一国或者地区的市场通常是很巨大的,权利请求人往往难以时刻监测瞬息万变的市场,故能发现侵权行为,已属不易了,要权利请求人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同时,抓住侵权人,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尤其是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种趋势,跨国贸易已相当普遍的情况下,权利请求人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那么顺利地逮住侵权人,查出侵权人姓甚名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权利请求人发现侵权行为的一个主要途径是通过侵权产品来推测、证实侵权行为的存在,然后再去查找侵权行为人。当市场上出现与专利产品或者与利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完全或基本一样的某种产品时,先判断这些产品是否为专利权人或经其合法授权正当生产的产品,如果不是,则可推定侵权行为的存在。按照我国的专利法,权利请求人的诉讼时效此时即开始计算。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这时权利请求人还不知道侵权人是谁,根本就无法起诉,但诉讼时效却已无情地开始计算了。这对权利请求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实际上是将此时并不能实现的权利慷慨地赋予权利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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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超过诉讼时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应予驳回
2  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3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审理
4  二审期间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  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权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  未生效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宜作为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7  针对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作出的司法裁判对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影响
8  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突破权利要求的明确限制
9  被控侵权物以相同方式全面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构成字面侵权
10  对专利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构成侵权
11  先用权抗辩的适用以被告实施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为前提
12  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对权利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性陈述不得在侵权诉讼中反悔
13  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可构成公知技术
14  重复授权时不侵权抗辩的审查
15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不同时应判定侵权成立
16  对他人专利的许诺使用不构成侵权
17  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许诺销售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18  将国家标准申请专利并起诉他人侵权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19  转让前依法取得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继续实施专利
20  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如无相反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销售者委托他人生产侵权产品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22  承揽人根据承揽协议生产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23  合法有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得到实际履行
24  经专利权人许可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仍可取得专利实施权
25  将职务发明以近亲属名义申请的专利应归单位所有
26  加工过程中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申请的专利权应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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